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黎某与被告何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诉称,2006年11月10日,原告黎某购买了被告何某、高某所有的位于武陵源区黄龙洞宿舍B栋X号房屋,并按协议付清全部价款,两被告也已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交给了原告。在原告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两被告一直找借口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高某纠结履行协议办理武陵源区X镇喻家嘴居委会黄龙洞宿舍B幢X号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被告何某、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称买卖房屋的事实属实,但并没有拒绝协助原告黎某办理过户手续,是原告自称可以办好过户手续,一直没有找被告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被告何某、高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武陵源区X镇喻家嘴居委会黄龙路的黄龙洞宿舍B幢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的价格为5.8万元,自购房之日起,被告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给原告,所有过户费用均由原告黎某负担,并注明房款已付清。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已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交付给原告黎某,原告黎某现已交清房款并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武陵源区X镇喻家嘴居委会的黄龙洞宿舍B幢X号、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黎某所有,被告何某、高某自愿在三日内协助原告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黎某负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