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4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秦某,现年4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秦某(X年X月X日生)现年4周岁,随被告生活,原告从2009年起支付子女抚育费每年1200元至子女18周岁,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于洪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