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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刘XX。

原告陈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2月26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2月18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妍妮。婚初感情尚可,但自婚生女刘妍妮出生1个月左右后,被告便经常外出,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特向法院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XX口头辩称:1、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女要随答辩人生活;2、原告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不是事实,说答辩人对女儿漠不关心也不是事实,答辩人也从未打过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2月26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2月18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妍妮。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1年7月18日签下《离婚协议》,而后,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在被告刘XX服刑期间,婚生女刘妍妮随原告陈X生活,由陈X自行承担抚养费,待被告刘XX刑满释放后,婚生女刘妍妮随被告刘XX生活,由刘XX自行承担抚养费,待小孩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刘XX刑满释放后,为了便于其女儿身心健康成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告陈X与被告刘XX可以每个月带婚生女刘妍妮游一次公园,吃一次便饭。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陈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玉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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