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与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36年农历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陈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冯某某与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1日,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0)汉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0年5月5日,本院又作出(2010)汉中民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审一案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城固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陈某甲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上诉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龙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