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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永寿县人,农民。

被告董XX,女,永寿县人,住址、身份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左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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