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何XX。
原告周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诉称,2000年下半年,原、被告偶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何雨霞。2004年6月2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为夫为父的责任和义务。被告赌某成性,且恶习不改,多次被茶陵县公安局抓获罚款。因赌某,被告还将位于株洲天元区X村亲亲家园七栋X楼的商品房以低价出卖给他人,还被债主从腊芫社区提取按人口分给原告的生活补助费x元。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雨霞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所欠赌某由其自己承担,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何XX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婚生女何雨霞随原告生活,答辩人愿意支付抚养费15万元,答辩人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应予以协助,周六容欠答辩人的25万元债权归原告,若原告没有收回周六容的25万元欠款,答辩人则另行支付原告25万元,茶陵县X区提取的按人口分给原告的生活补助费归原告所有,答辩人所欠的债务由本人承担,原告代答辩人写给沈利群的2万元借款(已偿还1.2万元)和答辩人及原告借吴端瑞的3.5万元均由答辩人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份,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便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婚礼,2002年3月31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何雨霞。2004年6月2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赌某、外某等恶习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雨霞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所欠赌某由其自己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被告对周六容拥有25万元债权,被告愿意将该债权赠与原告,但原告认为周六容未写下欠条,且其人目前下落不明,故对该债权予以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和被告何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何雨霞随原告周X生活,由被告何XX支付何雨霞的抚养费(含小学至高中的教育费、生活费)15万元给原告周X。抚养费逐年支付,每年支付额不少于2万元,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何XX对婚生女何雨霞享有探视权,原告周X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不得无故阻拦;何雨霞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四、共同债务的处理:欠沈利群2万元(已还1.2万)、欠吴端瑞3.5万元均由被告何XX负责偿还;
五、被告何XX自愿补偿25万元给原告周X,由被告何XX在经济条件好的情况下支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周X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