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住永州市零陵区X乡鲤乡X村。身份证号:x.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人,住冷水滩区X镇同f冶炼有限公司。身份证号:x.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人,住冷水滩区X镇同f冶炼有限公司。身份证号:x.
第三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新宁县人,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李XX及第三人李XX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XX、李XX及第三人李XX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李XX及第三人李XX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周芳武
人民陪审员宋善生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