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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石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3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某某、石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文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某某,被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原审被告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某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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