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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秀丽、凡某某,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焦某豪。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被告常殴打原告,2009年12月7日夜,被告再次殴打原告,现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焦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权利成立,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

2、离婚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照片两张。

2、发票3张。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焦某豪。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09年12月7日双方打架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婚前财产有:双鸭牌洗衣机一台,长城彩电一台,单人沙发一件,四组合高柜一套,三组合平柜一套,衣架一个均在被告家置放。重庆摩托车一辆系被告婚前所买。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燃油助力车两辆、美的豆浆机一台,现在被告处置放,原告均自愿放弃。小岛电动车一辆在原告处置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原告自愿放弃婚后部分共同财产,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焦某豪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0年1月29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婚生子焦某豪十八周岁止,共计为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双鸭牌洗衣机一台,长城彩电一台,单人沙发一件,四组合高柜一套,三组合平柜一套,衣架一件归原告所有。

四、婚后共同财产小岛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燃油助力车两辆,美的豆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重庆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被告负担的费用由原告预交费用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勤

审判员郭新芳

审判员郭文利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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