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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岳某甲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原审被告岳某乙、丁某某、瓦屋头镇赵家村程某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杰,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岳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瓦屋头镇X村程某某卫生所,住所地清丰县X镇X村。

代表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程某某、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原审被告岳某乙、丁某某、瓦屋头镇X村程某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某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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