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76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杰,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岳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瓦屋头镇X村程某某卫生所,住所地清丰县X镇X村。
代表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程某某、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原审被告岳某乙、丁某某、瓦屋头镇X村程某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某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