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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同年9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9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聘用人员被告人纪某,在协助监管监视居住期间的郭红彬(已判决)时,伙同吴永立(已判决)违规带郭红彬到网吧上网聊天,郭因此得以结识被害人闫××。后纪某又滥用其保管扣押物品的职权,擅自将郭红彬之前用于冒充警察行骗的警服发还,致闫××信任了着该警服与其见面的郭红彬的警察身份。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3月8日,郭红彬冒充警察以调动工作、买房子等为由骗取闫××美金共计x元(折合人民币x.8元)、人民币共计x元。期间,纪某伙同吴永立、刘XX(已判决)多次身着警服配合郭红彬,让闫××更加确信郭红彬的警察身份。后郭红彬给纪某美金100元、人民币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2010年9月10日23时许,纪某在浙江省海盐县X镇大众车站小宾馆X房间被抓获,后被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同案犯刘XX、吴永立的供述和辩解、职务证明、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银行账单明细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郭红彬、上官××、裘××、上官××、靳×、刘××的证言、被害人闫××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民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纪某系初犯;2、被告人纪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

二、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人民陪审员杜耿杰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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