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0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OO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