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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被告赵某,女。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婚初妻间感情尚可。自被告生育孩子后,被告本性脾气暴露,嫌原告工资少,原告换了工作,被告又称工作不稳定,。2008年8月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打伤原告父亲,致原告父亲缝了四针。此后,原、被告小吵不断,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2010年6月原告在外租借房屋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争吵是原告对家庭、孩子没有责任心,孩子治疗眼睛要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是被告带孩子到被告弟弟处要钱,而原告在外借款,去外面玩,不用于家庭生活。2008年8月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因过失致原告父亲受损,原告的父母已经原谅了被告。目前原告在外与异性交往不正常,该异性为原告买包等。为了家庭、孩子,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猜疑原告在外与异性不正常交往问题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逐渐不睦,现原告陈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纠纷及被告猜疑原告在外与异性不正常交往等问题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尊互信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尊互信,相互体贴、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赵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陈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及有利于孩子学习、身心健康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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