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湘执字第60-X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俩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执行谭某某与舒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某某、谭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略)人民法院(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两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平辉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周志安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