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任县长。
被告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任镇长。
原告李某某诉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杨合庆
审判员朱继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