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现年53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现年41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现年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鹿邑县X镇政府干部。
原审被告刘某戊,男,现年44岁,汉族,村民。
原审被告刘某己,男,现年37岁,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张某丁、原审原告刘某戊、刘某己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