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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现年53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现年41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现年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鹿邑县X镇政府干部。

原审被告刘某戊,男,现年44岁,汉族,村民。

原审被告刘某己,男,现年37岁,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张某丁、原审原告刘某戊、刘某己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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