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范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被告之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甲应于2011年6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范某甲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