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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理工大学豫西弹药引信研发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理工大学豫西弹药引信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豪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理工大学豫西弹药引信研发中心(以下简称豫西研发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16日,其与被告豫西研发中心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工程总造价为x.50元。2006年11月29日,双方又协议增加办公楼二、三层阳台塑钢窗封闭工程,工程总造价也相应增加为x.90元。工程完工后,豫西研发中心先后分三次电汇给原告工程款x.64元,但仍有x.26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豫西研发中心支付剩余x.26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华斯豪公司起诉豫西研发中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据调查,豫西研发中心并未在相关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不能确定该单位实际存在,华斯豪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华斯豪公司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70元,退还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李琦

代理审判员刘啸风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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