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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X.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丁,男,48岁,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系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驾驶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并交纳反担保金x元,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查封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宁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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