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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某还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124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某。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6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7.8‰计算利息至给付某日止。二、被告付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某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7.8‰的50%计算支付某约金。如被告付某未按期限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付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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