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付某。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6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7.8‰计算利息至给付某日止。二、被告付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某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7.8‰的50%计算支付某约金。如被告付某未按期限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付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