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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非法行医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石××在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村私自开设“悦康”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期间,该石曾于2012年5月、7月两次被西安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石××再次非法行医时被西安市X区卫生局发现并予以处罚和取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X区卫生局出具的案件移交单及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被告人书写的处方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孙亚莉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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