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与彭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彭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刘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刘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何洪波

助理审判员成经纶

人民陪审员马中卫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美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