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彭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刘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刘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何洪波
助理审判员成经纶
人民陪审员马中卫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