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县X镇X村。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秦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任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能非法抵扣税款,让高志平(另案处理)从开封等地以价税合计的8%的价格从兰考县久鑫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企业往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税款合计x.51元,并全部抵扣。案发后税款已全部补缴。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秦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高志平、霍某某、何某某等人供证、记帐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完税证、另案处理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能非法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服法,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阳市创新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