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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客车分公司与武汉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新世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7979号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客车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樊某某,总经理。

被告武汉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航天星苑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宜昌新世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船闸左坝头。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客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汽公司)与被告武汉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宜昌新世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汽公司诉称,2007年8月8日,世纪公司通过同辉公司从北汽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x的客车六辆,车辆总价为213.6万元。现二被告尚欠168万元购车款未付,故请求,二被告给付购车款16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有效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客车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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