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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水,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耀平,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醴陵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某茂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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