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文某,同年1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办理了嫁娶酒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文某,为了抚养小孩,双方外出务工经商,但从此双方因缺乏信任经常扯皮吵闹,2004年开始双方聚少离多。2006年开始双方完全分居生活。2008年8月,原告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讼,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双方分居4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述基本没有异议。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但矛盾是原告方过错造成的。请求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在原沙陵陂乡人民政府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文某。同年11月被告落户原告家生活,双方按农村风俗办理了嫁娶酒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文某,2001年,为了抚养小孩及改善家庭条件,原、被告双方开始外出务工经商,但从此双方因缺乏信任经常扯皮吵闹,200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2006年原、被告双方正式分居生活。2008年8月,原告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讼,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双方分居4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建有三空两层红砖预制结构房屋一栋,位于攸县X镇候市X组颜塘X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攸县X镇候市X组颜塘X号的三空两层红砖预制结构房屋一栋(含房屋前后的地坪使用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由原告文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补偿款给被告王某某现金x。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文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冰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樊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