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大正永衡(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六个月;三、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有误,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亦提出上诉,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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