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黄某乙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58元(含已支付的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黄某乙不服,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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