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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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某某,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0日,被告人郭X驾驶牌号为沪x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高北路处时,因闯红灯而造成半挂车与沿杨高北路由南向北绿灯直行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骑摩托车的被害人辛华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郭X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X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某的证言、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赔偿调解书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X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戴雨珍

代理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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