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利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五行“代理审判员”,现更正为“审判长”。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