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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利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五行“代理审判员”,现更正为“审判长”。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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