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某衡阳县,无业,住湖南某衡阳县X镇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4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喻X
人民陪审员夏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