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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在上海市X路代理转售机票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将现金人民币46,200元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言明该借款于同年4月21日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3,118.5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6,200元,给付方式: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之前归还15,400元,2012年8月25日之前归还15,400元,2013年8月25日之前付清余款15,400元。如被告逾期归还第一期借款,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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