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敏、代理审判员赵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国强,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门面、住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购门面二间、住宅二套,被告同意原告以借款本金及利息抵帐支付购房款。尔后,被告在2009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按月利率二分支付利息。后来原告察觉被告预售房产不实,便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却避而不见,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共计x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没有及时偿还是因为资金紧张,被告同意尽快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系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与原告何某某是熟人关系。2009年,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将郴州开发的房产卖给原告,原告可以借款本息抵扣购房款。同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购门面、住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购郴州五岭广场迎福住宅楼门面二间、住宅二套,原告以被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抵帐支付购房款。同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二分,半年结息。后来,原告察觉被告承诺的预售房产不实,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却避而不见,拒不偿还。2010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10月1日止),共计x元;
二、如果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10月1日前未履行完付款义务,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