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
委托代理人温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女,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伍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XX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