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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

委托代理人温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女,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伍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XX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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