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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公司将9月工资转帐至银行卡(没有开通短信提醒,也没有让职工签领工资表,职工完全不知发工资时间)并出示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单方面工资调整文件,调整工资从四季度执行。11月7日发10月份工资,职工签字领取了10月份工资。11月17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立案,但后由于职工个人原因撤消申请。2018年1月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现仲裁委按对方律师说的9月份工资是双方口头约定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约定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而判决我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
提问时间: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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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这样判决合适吗?我能按什么法律条款向法院提起上诉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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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适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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