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个人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在此寻求帮助。 本人今年2月12日与原实习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您好!因个人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在此寻求帮助。 本人今年2月12日与原实习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为期三个月,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试用期内如变更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同时又规定了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自2019年5月12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得到含糊不清的同意后至今未见单位发放实习生工资。所拖欠工资为4月整月及5月1日至5月11日。经次次询问未得到明确答复,今日再次询问原实习单位财务发放工资情况,告知因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所以扣除一个月工资,但也没有说明剩余工资何时发放。期待您的帮助!
提问时间: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