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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份进入一家快递公司做派件员,到2017年8月三年多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7

2014年2月份进入一家快递公司做派件员,到2017年8月三年多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公司要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内容有试用期一个月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为试用期,员工应享受的福利(五险一金),都包含在员工实发工资内,他们的这些做法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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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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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需要怎么做,维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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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解决问题。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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