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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试用期

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试用期满公司以专业技能不够拒绝了转正申请,但是并没有因此扣我的工资。现在想离职,想让公司补交社保和赔偿转正之后待遇,该怎么于公司谈?而且一年期合同有什么不合法之处
提问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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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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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一年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嘛。这样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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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是直接提离职还是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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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签一年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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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直接仲裁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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