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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方式选择,是否合法?以工资形式发放赔偿金是否违法?需缴纳税费吗?

青岛某公司要与合同未到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赔偿方式要员工选择其一。我的个人情况是这样的,去年六月到今年五月,12个月的税前平均工资在9100,基本工资为5500,第一种方式按照(n+1)*基本工资进行发放,然后直接走人;第二种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继续给员工发放一个月的青岛最低工资标准(1800左右),然后按照n*平均工资的方式进行发放赔偿金;请问这两种赔偿方式是否违法?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赔偿金是否违法?赔偿金是都应该缴税?
提问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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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第一种是职工严重违章行为,第二种是经济性裁员。这是两种不同情况的,程序也不同。赔偿金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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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赔偿以工资形式,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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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对 未到期职工,没有以上情况,那不能以这两种方式,那样是不对的,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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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好,公司裁员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我没有过失且合同没有到期,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离职,这种在法律上又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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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单位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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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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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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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不是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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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您能不能就简单的说高于三倍的和低于三倍的,赔偿的公式分别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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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与你社保工资基数比较。就是你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你的工资超过三倍按三倍计算,为未超过那按照你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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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平均工资是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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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的社保基数是6800左右,这样就是无论怎么样,公司都只有&q***t;(n+1)*平均工资&q***t;这一种赔偿方式,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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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n应该是9100,这样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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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还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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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应该是年限加1,再乘以910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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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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