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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青岛某公司主动与合同未到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两种赔偿政策(员工任选其一)。第一种:(n+1)*基
青岛某公司主动与合同未到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两种赔偿政策(员工任选其一)。第一种:(n+1)*基本工资;第二种提前30天通知员工离职,发放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1800左右),再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该公司员工平均工资会比基本工资高60%左右,1800的保障金会拉低平均工资,请问该公司这样的两种处理方式有没有违法的地方?
提问时间:2021-09-11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你好!违反最低工资制度。
用户
您好。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公司不论有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只能按照(n+1)*平均工资的方式发放赔偿款?而且只有(n+1)*平均工资这一种赔偿方式?
特邀律师
不是,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不是平均工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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