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双倍工资的赔偿有岗位要求吗?
关于双倍工资的赔偿有岗位要求吗? 我是做人事的,在公司负责和员工签定合同,公司公章不在我这,另有他人保管,岗位是定在“人事主管”岗,但没有相关认命,只有我部门经理知道。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部门经理也没来找我签合同,在我做了10个月的时候,公司无正当理由与我解除合同,只赔了2个月工资。根据劳动法公司应支付我双倍的工资和一个月的违约金,还要试用期3个月也未给我交社保。我去工会协商,公司也不同意我的要求事项。事后我向劳动局提出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其他事项。本是收支持的,可在判决前原公司提供了一份浙江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案件,内容是说一个原告是执行总经理,主管行政人事,自己以用职权不签合同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终的判决是不支付。 劳动局看了后觉得这是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合理的,也和我的案件相提并论。
我的问题是,这两个案件岗位不同,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也不同,能相提并论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我及哦(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10-01-2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