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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被解雇,公司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但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两个条款关于代通知金的。第一条和《劳动合

被解雇,公司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但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两个条款关于代通知金的。第一条和《劳动合 被解雇,公司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但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两个条款关于代通知金的。第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表述一致,第二条条款表述为“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实际相距天数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补偿给对方。”公司认为我的情况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条里面的三种情况之一而不作代通知金补偿。对于劳动合同里的第二个条款,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法》里面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的支持而拒绝赔偿。那么我能依据劳动合同里面的第二个条款对公司提起诉讼吗?毕竟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的,虽然第二个条款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找不到对应条文,但应该和第四十条条文不互斥啊?求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50970538(北京)
提问时间:2015-12-24 23:38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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