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告李培功诉被告华元集团公司、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书
原告李培功诉被告华元集团公司、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书 本判决纯属地方保护的产物评论如下
1、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鉴定范围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其是按建设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的鉴定,该工程造价管理站也无权对承揽合同进行价格评估,为此,终审采用该造价管理站的鉴定报告是明显错误的。
2、既然三级法院都认定是承揽合同纠纷,但在计算利息时却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如何解释?申诉人无法接受。
二、本案鉴定程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这样的鉴定结论依法不应采信。该鉴定结论属于该案的核心证据,但二审和再审却视而不见,均回避了这一实质和非常关键问题。究其实质是因为违法太明显而无法自圆其说。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对一问题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选择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均未通知申诉人,剥夺了申诉人的申辩权、知情权;原告提供若干的虚假工程量与事实不符,在未经被告认可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单方将虚假资料作为有效资料使用,致使价格失实增加到两倍,被告多次申辩法院不与理睬,且在判决书也未载明此事实;显然其判决结果难以公正。
被告多次通过临河区政府有关领导,与被告协商结算付款,但是原告始终拒绝,坚持打官司直至判决,可见被告靠当地人的优势而违法串通胸有成竹。
综上所述,巴市终审判决及内蒙高院裁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程序严重违法,致使判决结果错误,申诉人不应当承担虚假的付款责任,由于终审判决已经执行,给申诉人造成极大不理解和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不满,对内蒙招商引资的怀疑,故依法申诉,并责令终审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诉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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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知情人123(山东)
提问时间:2011-06-28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