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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林与张忠友、开封市鑫海润滑油有限公司及二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江朝林与张忠友、开封市鑫海润滑油有限公司及二被告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一 、 江朝林诉张忠友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是:张忠友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江朝林工程款319648元,江朝林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张光明经济损失50326.5元。我们查阅了本案的一审卷宗材料及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江朝林为张忠友承建的两座仓库至今都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履行任何交工手续及资料。江朝林违反合同约定,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导致其所承建的两座仓库主体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江朝林应对两座仓库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揽70%的责任。我们认为江朝林就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承担70%的责任,而不仅仅针对两座仓库修缮费用承担70%的责任。一审人民法院在严重主体问题而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简单判决张忠友扣除江朝林应承担的修复费用的情况下,给付江朝林319648元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扣除修缮费用后,将主体不合格的仓库交付使用,进而免除承揽人的责任。
二、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张忠友在法定期限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2日,在二审审理期间,江朝林承建的两座仓库因主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遇雪而倒塌。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忠友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书。并于2009年11月13日,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张忠友。此时,该判决书已不存在履行的可能,仓库已经倒塌,无修复价值。
三、张忠友作为开封市鑫海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江朝林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正筹备成立中,实际该两仓库新成立的开封市鑫海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承建,供日后生产使用。由于江朝林所承建的仓库倒塌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再依据两级法院的无法履行的判决书,将工程款给付江朝林,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开封市鑫海润滑油有限公司作为杞县招商引资项目,为杞县的经济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张忠友本人及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积极准备材料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请媒体积极协调关注此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97544……(河南)
提问时间:2010-06-04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