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李培功诉被告华元集团公司、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咨询
关于原告李培功诉被告华元集团公司、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咨询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招商,由于招商方(政府)未达到招商合同的约定条件,造成被招商方华元集团无法继续开展经营业务,被迫停止建设清算后撤回。被告华元集团与各承包方已经进行清算兑付完毕,唯有原告李培功(自然人无营业和资质)承包的院墙拒绝清算兑付,诉至法院;由于华元集团路途遥远不便,当地法院实施当地保护行为,程序违法,偏听偏信的判决,并已经执行完毕,正在申诉当中;华元集团不为钱多少,见此网上的案例,感觉十分不公、它践踏了法律的公正,特发帖让法律工作者评判,从中学点法律知识和经验,案情简要如下:
一、(2008)巴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及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申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使用法律明显不当,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鉴定范围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其是按建设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的鉴定,该工程造价管理站也无权对承揽合同进行价格评估,为此,终审采用该造价管理站的鉴定报告是明显错误的;并且该鉴定属于原告李培功单方虚报施工内容和工程量,鉴定方自始至终未与被告华元集团见面核定,法院不听被告的辩解,即依据虚造的鉴定判决,实属相当的荒唐无极。
2、终审法院认定是承揽合同纠纷,但在计算利息时却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令申诉人难以接受。
二、终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选择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均未通知申诉人,剥夺了申诉人的申辩权知情权,其判决结果难以公正。
综上所述,巴市终审判决及内蒙高院裁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错误,由于终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给申诉人造成极大的心里不平衡,故依法申诉,并责令终审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诉人进行赔偿。
申诉人:山东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华元建设集团 二0一0年一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今向贵委反映临河区 、巴彦淖尔市中院、内蒙自治区高院等三级法院,在审理临河李培功与山东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枉法裁判,严重侵害招商引资来的外地企业的有关事实。望人大机关和有关领导依法查处。
附:申诉书和有关材料 联系电话:0536-6064576 山东省诸城市东武街2号
注明:本申诉至今无果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uayua……(山东)
提问时间:2010-09-24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