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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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待回复:劳动合同纠纷,寻求法律咨询 我是09年3月1日进入一工厂做管理的,由于考虑到个人的发展原因,我决定于10年1月辞职,经口头逐级向上司提出辞职未果,并决绝给予公司统一使用的辞职申请书,于是我以书信的形式于1月5日向能审批的部门经理明确提出了辞职并清楚说明辞职原因,但遭拒绝,后不久曾两次找过该经理谈辞职一事,仍未果。2月6日公司放年假,2月22日收假回厂,我再找相关领导谈此事,2月25日终于批准辞职并给予了公司统一使用的辞职申请书,署申请日为2月25日,辞职日为10年3月1日。3月1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所有工作交接良好并无欠款。按公司惯例薪资次月20日准时转入员工银行账号。但是次月,经确认并未收到公司转入的任何一分劳动所得,经多次电话联系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得知对方认为,我的辞工方式属于辞急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需扣款,且我薪酬还不足扣款。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已以书面的形式提前30日向公司申请辞职,且离职工作交接良好并无欠款,我不属于辞急工,故公司无权扣我劳动所得。为此,向各位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律师先生们请教,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就此事件来为自己,为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维权呢?如果我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应该如何办理?注意什么事项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JN89……(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0-04-07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