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能依据腾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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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素兰,女,89岁,多重残疾,住:垂杨柳北里甲六号楼33号。现住:医院。电话:13716156198
被告:孟x x,原告长女。北京齿轮总厂退休职工,住朝阳区南磨房农光东里1号楼北齿宿舍(两居室)1005号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腾出私自占有的垂杨柳北里甲六号楼33号房屋归原告使用。
(2009)朝民初字第43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2002年8月8日,北京齿轮总厂房管科出具证明,载明:垂杨柳北里甲六楼33号房是孟昭和用宣武区的一间平房置换进来的,现由孟昭和和老伴朱素兰居住。按厂房管规定凡换进来的房都在租赁契约上写本厂职工的名字,以便扣房租、水、电费。2003年9月10日被告与北京齿轮总厂签订《房屋租赁契约》
(注:未经原告同意。孟昭和已去世,不是北齿职工,朱素兰没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与北京齿轮总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故被告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即用益物权人。原告并非诉争房屋用益物权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朱素兰的
诉讼请求。
2010年8月朝阳法院特批准朱素兰老人自管公房立案。增加被告北京齿轮总厂。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齿轮总厂于2003年9月10日与被告孟xx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垂杨柳北里甲6楼33号公房的实际承租人,并判令被告北京齿轮总厂就该公房与原告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10)朝民初字第329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生效判决,朱素兰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承租人的权利。驳回朱素兰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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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孟骥(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0-11-13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