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吗??
我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吗?? 我合同已过期2个月了,公司未与我续签,一直在公司上班,公司今天提出给我补签合同,最先拿出的补签合同时间提前回前两个月前,并降低我工资标准,我因此拒绝补签,公司见我不妥协,下午又拿出新的补签合同,这次合同是按今天时间签的,工资标准也恢复到以前标准。这种情况下,我担心日后公司给我穿小鞋,能拒绝补签吗?如果我拒绝补签,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莫随言心(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5-07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