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问题
《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问题 《劳动法》在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那么如果我签约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工作地点在武汉,我能否要求公司按照上海在职人员社评工资来赔付(我在上海纳个税,导致我在武汉不能购房退税,社保在武汉),公司解除合同时执意按照武汉在职员工社平工资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vbnm(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12-04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