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服务期间离职,分公司培训是否成立违约金?
服务期间离职,分公司培训是否成立违约金? 我于2010年加入一家上海的公司,在2012年6月因为转岗的部门而另签了一份为期两个月,服务期12个月前往同品牌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学习的培训协议。在香港实际待的一个月内,实际上只是透过了老员工以我认为是交接形式的“培训”,每天于他们一同上班,在他们香港团队离职前将日常工作、电脑系统的操作学会,好将工作带回上海做。 现在因为个人因素本周辞职,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的比例赔偿在香港的培训违约金(包括机票,食宿等)。请问我从头到尾并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的技术认证培训,只是在香港经过老同事的教导。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向公司赔偿吗? 公司是否可以将香港公司视为“培训机构”而不是内部培训的理由要求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nc(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6-16 23:06